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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个都不能少” ——多举措保障政策“红利”落地

“一个都不能少” ——多举措保障政策“红利”落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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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:2016-12-28 18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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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多年来,绝大多数保证金,都是对施工企业的单方面约束。此次国家出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政策、地方强力推进,为施工企业减负的倾向性非常明显,无论是从政策力度还是从实际落地效果来看,都可以用‘史无前例’四个字来形容。”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部一位工作人员说。
  自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启动以来,住房城乡建设部每月发布的通报,就成为了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。通报显示,10月,各地共清理出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时返还和超额收取(预留)的投标保证金、履约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1787098.05万元,涉及企业24260家、项目26465个,已返还963703.05万元。各地清理出应取消的保证金共计2652737.36万元,涉及企业30287家、项目29967个,退还2218457.17万元。
  在企业看来,政策针对性强、地方政府执行有力,是此次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基础。近半年来,福建、广西、湖南、陕西、四川、安徽、北京和厦门等多个省(市、区),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、财政部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相继制订出台了相关实施方案。这些实施方案具有以下鲜明特点——划清界限,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。除依法依规设立的4项保证金外,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,廓清了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,体现了依法、明确、有效、稳妥的解决思路。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《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》明确提出,“未经国务院批准,各地区、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”,有效制止了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、以收代管、以收代服务、忽视企业市场信用的粗放管理方式。
  制订实施细则,给出了具体执行时间表。按照“一个企业不落、一个项目不落”原则,对取消的保证金,于2016年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;对保留的保证金,要确保按时返还。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,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。
  改进完善保证金缴纳、管理方式,给出了后续解决方案。一是明确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,既可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,又能培养企业诚信经营、规范发展的意识。

  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,摒弃“一刀切”模式,体现了管理的初衷、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。三是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,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,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,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,解决了重复保证问题。
  建立和完善督察及投诉处理机制,确保落实到位。组织重点督察,定期将清理工作过程、政策措施、清理结果、日常监管和存在问题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,对清理规范不到位、整改不力的单位,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。同时,加强舆论宣传,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。
  目前,各地政策落地的效果已经显现。以四川省为例,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0月17日发布消息称,该省已清理出未按时返还或超额收取的工程投标保证金、工程履约保证金、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合计7.76亿元。同时,清理出已取消的、无法律法规依据收取的各类保证金11.86亿元,两者合计19.62亿元。
  此前,四川省计划将普遍存在的16类保证金中的12类取消,仅保留投标、履约、质量和农民工工资支付4类保证金。业内人士分析称,原来16类保证金可占到建筑招标项目估算价的30%左右,清理之后可减少到20%,为企业扩大再生产释放了能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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